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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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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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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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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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1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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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190号 | - |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重庆市万州区欧洛巴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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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2执190号重庆市万州区欧洛巴商贸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本院执行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一案,因按照你(单位)登记地址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文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2执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单位)履行重庆市万州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渝万州执证字第251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等,并支付律师费120000元、公证费30300元,负担执行费102400元。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单位)报告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或虚假报告将承担法律责任。限制高消费令载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管等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等,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其他高消费行为,对违反该禁令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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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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