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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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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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423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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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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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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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23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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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11-11 |
3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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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22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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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2-10 | 2019-11-11 |
4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国生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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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1269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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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19 00:00:00 | 2019-01-17 |
5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国生等保证合同纠纷(4)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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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1270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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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19 00:00:00 | 2019-01-17 |
6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国生等保证合同纠纷(2)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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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1269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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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01-17 |
7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国生等保证合同纠纷(3)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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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1270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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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01-17 |
8 |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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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132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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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5 | 2018-11-06 |
9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何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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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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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 2018-12-31 |
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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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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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8-12-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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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91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何汉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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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89 | 2018-05-15 |
2 | (2017)粤0391民初193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何汉才 李凤娇保证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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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8-03-22 |
3 | (2017)粤0303民初938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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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2 |
4 | (2017)粤0391民初212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何汉才 李凤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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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1-07 |
5 | (2017)粤0391民初230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何汉才 李凤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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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1-07 |
6 | (2017)粤0391民初223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何汉才 李凤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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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1-07 |
7 | - | 保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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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31 |
8 | (2017)粤0391民初193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何汉才 李凤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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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G76 | 2017-09-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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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执922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5 | 详情 |
2 | (2019)粤0391执326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6 | 详情 |
3 | (2019)粤0391执326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6 | 详情 |
4 | (2019)粤03执242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4 | 详情 |
5 | (2019)粤0391执173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9 | 详情 |
6 | (2018)粤03执132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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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执异2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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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异27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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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异278号高幼娜、杨国生、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21)粤0303执922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高幼娜、杨国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王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3执异278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材料,你(单位)可于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应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未答辩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联系人:李助理0755-223278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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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2021)粤0303执92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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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922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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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9228号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高幼娜、杨国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93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执92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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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3 |
(2019)粤0391执32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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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32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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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3266号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22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32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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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4 |
(2019)粤0391执326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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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32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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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3269号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23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32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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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5 |
(2019)粤03执242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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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4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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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423号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154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4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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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6 |
(2019)粤0391执173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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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73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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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731号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9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7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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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7 |
(2018)粤03执13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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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1320号 | - |
原告-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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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1320号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涉外裁字第3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13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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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8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5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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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5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燕飞 被告-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钰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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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燕飞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及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54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燕飞经济补偿金19190元;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燕飞年休假工资2892元;三、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燕飞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2604元;以上金额共计2468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四、驳回申请人朱燕飞的其他仲裁申请。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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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
9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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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5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洪盛云 被告-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钰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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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洪盛云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及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54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威凤经济补偿金36016元;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威凤年休假工资3141元;三、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威凤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3211元;以上金额共计4236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四、驳回申请人汤威凤的其他仲裁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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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
10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5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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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54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汤威凤 被告- 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钰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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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汤威凤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及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54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威凤经济补偿金36016元;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威凤年休假工资3141元;三、被申请人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汤威凤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3211元;以上金额共计4236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四、驳回申请人汤威凤的其他仲裁申请。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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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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