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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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志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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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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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兴泗安成顺苗木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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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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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春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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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明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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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陈铁铭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杰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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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陈铁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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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赣州市卓福建材有限公司、丁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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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市卓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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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兴泗安成顺苗木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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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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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虞市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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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上虞市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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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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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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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国军、陈文坚等与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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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陈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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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赣州市卓福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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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市卓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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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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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陈铁铭诉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杰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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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8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铁铭 被告-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余杰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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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杰峰:我院受理原告陈铁铭诉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杰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7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四月三十日联系人:喻红峰联系电话:0797—8303058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监庭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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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2 |
上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你、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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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民终42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余杰锋 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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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杰锋:本院立案受理的上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你、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7民终4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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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3 |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铁铭、余杰锋、被告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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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终45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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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杰锋:上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铁铭、你、原审被告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7民终45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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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4 |
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杰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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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29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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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杰锋: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杰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18)赣070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人:肖军电话:0797—8303039邮编: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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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5 |
原告绍兴市上虞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杰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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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29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上虞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余杰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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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杰锋:我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70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人:肖军联系电话:0797—83030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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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6 |
原告陈铁铭诉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杰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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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8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铁铭 被告-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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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822号余杰锋:本院受理原告陈铁铭诉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铁铭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联系人:喻红峰联系电话:0797-8303058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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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7 |
原告陈铁铭与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杰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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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7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铁铭 被告- 余杰锋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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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杰锋:本院受理原告陈铁铭诉你、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7月13日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7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判,已于2018年7月17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7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陈铁铭支付任何费用;2、本案一、二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案件承办人:李明炯(电话:0797-8303011)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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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8 |
原告陈铁铭诉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杰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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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7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铁铭 被告- 余杰锋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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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杰锋:本院受理原告陈铁铭诉你、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7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限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杰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铁铭支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1039800.6元,并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年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限余杰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铁铭返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三、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铁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49元及公告费260元,合计35609元,由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杰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案件承办人:李明炯(电话0797-8303011)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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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9 |
原告绍兴市上虞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杰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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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297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上虞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杰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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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杰锋: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舜元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们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4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人:肖军电话:0797-8303039邮编: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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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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