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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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安热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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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4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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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8-06 |
2 |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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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13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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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4-02 |
3 |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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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117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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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19-11-14 |
4 |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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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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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12-23 |
5 |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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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685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人-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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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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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瓯瑞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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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7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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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3 | 2018-10-07 |
7 |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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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1847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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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6 | 2019-12-23 |
8 |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新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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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1416号 | - |
当事人-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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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9-12-11 |
9 |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保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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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执29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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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6-11 | 2018-07-16 |
10 |
上海保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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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民终1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保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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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1 | 2018-0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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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17866号之一判决公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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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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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6号之一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7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037.5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4,037.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判项一所列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32元,由原告负担15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3,7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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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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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6号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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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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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6号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15天)、开庭传票、(2018)粤1972民初17866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产品货款180285元及利息1328.85元(以1802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8日);2.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中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2月20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长安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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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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