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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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与和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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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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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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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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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粮油有限公司等进出口押汇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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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押汇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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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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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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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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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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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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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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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和润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信用证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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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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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和润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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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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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和润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信用证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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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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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与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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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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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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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被告-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虞松波 张勇 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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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金融法院 | G13 | 2020-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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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虞松波,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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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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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281号被告虞松波、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虞松波、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00,000,000元;2.判令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逾期利息45,360,497元、罚息2,377,667.29元(逾期利息、罚息均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止);3.判令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以本息之和645,360,497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7.125%上浮50%计算);4.若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1-3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抵押物油罐及配套设施、房产和土地、海域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5.若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1-3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9,942万股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6.判令被告虞松波、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1-3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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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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