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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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先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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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01执2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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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6 |
2 |
林宜霞、刘志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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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01民初70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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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9-13 |
3 |
(2020)黔2701执795号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黔南州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都匀市创立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荧、王珊、高礼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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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01执7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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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5-31 |
4 |
(2020)黔2701执552号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黔南州柳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晨、白云飞、王珊、高礼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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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01执5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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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5-31 |
5 |
(2020)黔2701执553号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黔南州柳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晨、白云飞、王珊、高礼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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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01执55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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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5-31 |
6 |
卢龙、姚文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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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民终12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姚文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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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5 |
7 |
卢龙、姚文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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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民终1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姚文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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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17 |
8 |
卢龙、姚文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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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民终12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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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2 |
9 |
卢龙、姚文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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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民终12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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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1 |
10 |
卢龙、姚文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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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民终12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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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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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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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19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驿泉 蒙利荣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爱立方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罗胜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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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爱立方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驿泉、罗胜富、蒙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黔0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贵州爱立方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176010元及截至2019年9月20日欠息593540.35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上浮67%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8176010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欠息593540.35元为基数计算);二、被告贵州爱立方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已实际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刘驿泉、罗胜富、蒙利荣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贵州爱立方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本金8176010元及第二项下律师费2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贵州爱立方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26.8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贵州爱立方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驿泉、罗胜富、蒙利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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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2 |
(2019)黔民终525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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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5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陈志嘉 凯里市贵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赵辉 被上诉人- 本诉 李绍军以 贵州巨石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宾馆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杨林 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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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李绍军:本院受理上诉人凯里市贵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嘉、赵辉与被上诉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巨石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宾馆、杨林、李绍军以及原审本诉被告、反诉第三人杨昌菊、杨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87元,由凯里市贵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嘉、赵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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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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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19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 被告- 杨兴敏 蒙桂梅 潘明红 薛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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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睿、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蒙桂梅、杨兴敏、潘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黔0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薛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1100元及截至2017年1月27日欠付正常利息44611.21元、复利819.44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8日起分别以实际欠付本金、欠付正常利息为基数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其中:2017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0%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0%标准计算);二、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薛睿、蒙桂梅、杨兴敏、潘明红提供的抵押财产(产权证号分别为:匀房权证都匀字第83448号、匀房权证都匀字第83396号、匀房权证文峰字第5134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下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薛睿、蒙桂梅、杨兴敏、潘明红、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债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罚息、复利部分责任范围计至2018年3月22日止);四、驳回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5.31元,由被告薛睿、蒙桂梅、杨兴敏、潘明红、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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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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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19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驿泉 蒙利荣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爱立方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罗胜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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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爱立方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驿泉、蒙利荣、罗胜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黔01民初1946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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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5 |
(2019)黔民终525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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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5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赵辉 杨婷 黔东南苗族自治州宾馆 杨昌菊 陈志嘉 凯里市贵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巨石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杨林 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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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黔民终525号李邵军:本院受理你与凯里市贵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嘉、赵辉、杨林、贵州巨石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巨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昌菊、杨婷、黔东南苗族自治州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向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民终525号《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伍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荣、张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1月8日14:30在本院B219法庭进行二审调查。举证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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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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