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诸卫职罚【2020】6号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现查明,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4日组织了10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论:需要复查人员3人,分别为袁苗娟、黄志廷、位小平,该单位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直至案发。我局认为浙江大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我局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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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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