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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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许昌国电母线有限公司与福建玮隆红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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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许昌国电母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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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许昌国电母线有限公司与福建玮隆红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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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许昌国电母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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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许昌国电母线有限公司、福建玮隆红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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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许昌国电母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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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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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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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104民初10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玮隆红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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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玮隆红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期货款73420.5元及违约金(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LPR)上浮50%计算,以本金73420.5元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13589.8元),暂合计约为:87010.9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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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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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04民初73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昌国电母线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玮隆红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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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国电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玮隆红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25268.3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363元(自2021年4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1363元);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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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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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04民初82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玮隆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玮隆红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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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玮隆红星贸易有限公司、玮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93451.40元及利息损失13876.23元(以93451.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加倍计算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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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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