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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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成都中塑博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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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624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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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4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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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锋及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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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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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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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邓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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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4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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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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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守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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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4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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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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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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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6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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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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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孝义市德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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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1执恢2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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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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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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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初283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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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8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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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初285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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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9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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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初284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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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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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文海,薛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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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147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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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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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469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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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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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6975号徐赫: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赫、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708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代偿费(2018年04月09日起以270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等;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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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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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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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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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6976号王生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生永、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8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代偿费(2018年04月09日起以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800元、公告费等;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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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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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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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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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6974号韩明甫: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明甫、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9583.35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代偿费(2018年04月09日起以3958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公告费等;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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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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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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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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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6973号周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杰、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6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代偿费(2018年05月01日起以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等;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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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5 |
(2019)粤0305民初2361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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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36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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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3617号曹团军: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团军、第三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3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曹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10元及利息(利息以111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84元,由被告曹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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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6 |
(2019)粤0305民初2362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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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36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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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3626号郑琳: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琳、第三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3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9元及利息(利息以54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76元,由被告郑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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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7 |
(2021)粤0304民初165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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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5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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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594号胡凤: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凤、第三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6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00元;二、被告胡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66000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暂计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胡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1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3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由被告负担之数,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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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8 |
(2020)粤03民再1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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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再15号 | 物权纠纷 |
当事人-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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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再15号深圳市信泰利实业公司:本院审理的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方物权纠纷再审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再审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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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9 |
(2021)粤0304民初3019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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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01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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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0194号刘小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萍第三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小萍向原告偿还本金30万元,利息4749.9元,滞纳金78600元(滞纳金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其后滞纳金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刘小萍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15000元、委托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上第1项、第2项费用暂合计为398349.9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39号中城丽景香山元32栋1809房(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5019638号)依法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刘小萍上述诉讼请求第1、2.4项下的债务;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刘小萍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0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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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10 |
(2020)粤0304民初604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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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604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陈娌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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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60489号陈娌娅: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娌娅、第三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60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娌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250.1元、滞纳金36000元(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9月25日,之后的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娌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2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3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3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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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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