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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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品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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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9执1389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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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15 |
2 |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后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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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执427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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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21 |
3 |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昆明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多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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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7执26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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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8 |
4 |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仲郑雪红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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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8执398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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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3 |
5 |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谭奕杨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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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10024号之三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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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8-11 |
6 |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谭奕杨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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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10026号之三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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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8-11 |
7 |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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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1002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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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8-11 |
8 |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渝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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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10023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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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8-11 |
9 |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清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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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执恢1453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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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30 |
10 |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健梁永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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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354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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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8-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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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8民初45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国飞 被告- 卞长江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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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02-11 |
2 | (2018)渝0112民初1692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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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3 |
3 | (2018)渝0112民初129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元平 周禄亨 周游 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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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3 |
4 |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8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渝复房地产有限公司 曹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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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5 |
5 | (2018)渝0112民初48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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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3 |
6 | (2017)渝0108民初1289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国飞 被告- 卞长江 第三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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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1-12 |
7 | (2017)渝0108民初1289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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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2 |
8 | (2017)渝0106民初68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丁先彬 余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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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1 |
9 | (2017)渝0106民初68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丁先彬 余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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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判决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7 |
10 | (2017)渝0106民初68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丁先彬 余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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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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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9民初82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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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825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文学 田丰淑 被告- 徐豪强 李春芬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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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9民初8255号徐豪强、李春芬、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学、田丰淑与被告徐豪强、李春芬、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9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豪强与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二、由被告徐豪强与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17号金易城市花园10幢1-7-4号房屋上的抵押登记予以涤除;三、由被告徐豪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17号金易城市花园10幢1-7-4号的房屋过户登记在原告张文学、田丰淑名下;四、由被告徐豪强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文学、田丰淑支付违约金42000元;五、驳回原告张文学、田丰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张文学、田丰淑已预交),由被告徐豪强负担6840元,由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6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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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2 |
(2018)渝0119民初82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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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825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文学 田丰淑 被告- 徐豪强 李春芬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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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9民初8255号徐豪强、李春芬、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文学、田丰淑诉徐豪强、李春芬、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3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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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3 |
(2018)渝0112民初129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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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9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周禄亨 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周游 吴元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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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952号周禄亨、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游、吴元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禄亨、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游、吴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找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2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周禄亨、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9241216.48元;二、被告周禄亨、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9166216.48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时止);三、被告周游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90元,由被告周禄亨、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周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初攀东联系电话:(023)6718896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8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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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4 |
(2018)渝0112民初16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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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692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高纯兵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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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6920号吴文明:本院受理原告高纯兵与被告吴文明、第三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8640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86400元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4日9时4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郑伟联系电话:(023)6718865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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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5 |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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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8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当事人- 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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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89号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复房地产有限公司、曹玲,第三人王红兵、黄先珍、鄢丽琴、张好、李明安、郭晓玲、陈建华、李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89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撤销被上诉人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玲于2014年5月8日签署的11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与其他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房屋产权确认书》;二、一审、二审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25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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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6 |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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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18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当事人- 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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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渝北法民初16189号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复房地产有限公司、曹玲,第三人王红兵、黄先珍、鄢丽琴、张好、李明安、郭晓玲、陈建华、李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渝北法民初16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40元,由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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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7 |
(2017)渝0106民初68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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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8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丁先彬 余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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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判决公告(2017)渝0106民初6846号余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先彬、余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作出(2017)渝0106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丹、丁先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249.20元及利息(利息以398249.2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份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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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8 |
(2017)渝0106民初68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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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8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丁先彬 余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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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2017)渝0106民初6846号余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先彬、余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作出(2017)渝0106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丹、丁先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541.60元及利息(利息以398541.6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7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份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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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
9 |
(2017)渝0106民初68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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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8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丁先彬 余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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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传票公告(2017)渝0106民初6846号丁先彬、余丹: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先彬、余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6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2016年3月14日起至还清本金止以本金46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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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10 |
(2016)渝0112民初134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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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4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秦小利 周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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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2民初13469号秦小利、周颖: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小利、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小利、周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33.31元;二、被告秦小利、周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总计方式:自2016年4月22日起,以20833.31元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秦小利、周颖共同负担500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26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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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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