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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钜隆房产

    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319号12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9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9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镜年、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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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王镜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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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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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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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玉定、莫少威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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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李玉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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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镜年、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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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王镜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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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宋天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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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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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王镜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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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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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王琳、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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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王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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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柳川、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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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柳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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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龚杰、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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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龚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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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张妞、栗一鹏、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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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张妞
    栗一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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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1972执5594、8571号公告领款通知书(宋天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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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5594、85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宋天强 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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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5594、8571号宋天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天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天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了被执行人宋天强名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深兴路133号东逸湾花园(北区)17号住宅楼1201的房产(合同号为2017122126374C915637),拍卖得款2402721元。上述案款支付了拍卖辅助费12905元,划付给(2020)粤1972执5594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案款1617193.36元及该案执行费18572元,划付给(2020)粤1972执8571号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案款22796.71元及该案执行费242元,余款731011.93元需发放给你方。经查,你方曾经开设有以下电话15814250577、18778167347、13532571241。因你预留的电话15814250577、18778167347、13532571241经本院多次未能联系上你方,我庭以特快专递形式正式通知你于2020年12月10日前携带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以你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到大朗法庭204室找钟小姐办理取款手续。如你现居住在外省,确不方便到庭领款,请你方填写好《当事人收款资料确认书》,并邮寄到我庭,我庭将款项支付到你提供的银行账户,逾期不前来办理的或不提交银行账户,我庭将本案执行款作提存处理。因被执行人宋天强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领取执行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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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2

    (2020)粤1972执857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宋天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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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57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被告- 宋天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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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571号宋天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天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105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9执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10513号仲裁裁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宋天强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方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天强须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685.51元,支付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851.08元,利息以代偿款16685.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56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168.64元,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除了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承担仲裁费1696元、执行费229.54元,合计22198.77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你方强制执行。责令你方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方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方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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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1
    3

    (2020)粤1972执5594号公告送达评估拍卖告知书(宋天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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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55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宋天强 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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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5594号宋天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天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77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去函定向询价被执行人宋天强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深兴路133号东逸湾花园(北区)17号住宅楼1201号房,面积为116.29㎡,(权属证书号为2017122126374C915637)的价值,不动产的系统评估单价为14900元/平方米,该不动产总价为1732721元。因被执行人宋天强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评估拍卖告知书》,现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拍卖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对已评估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得款清偿本案债务及支付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上一篇(2019)粤1972执1109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阮金惠)下一篇(2020)粤1972执3255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周安保、杨千榆、李青松、校嘎、索有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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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4

    (2017)粤06民初4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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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醒龙贸易有限公司 何韵萍 陈志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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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42号佛山市醒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醒龙贸易有限公司、何韵萍、陈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及庭前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起诉状要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佛山市醒龙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00(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2、佛山市醒龙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3700000元;3、佛山市醒龙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项计算,第一项为41867835.61元,第二项为59541041.10元;4、何韵萍、陈志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本案须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对所要提交的证据应按需要证明的内容分类、编页码、装订成册,并在首页附证据清单,于2017年8月1日14时30分到本院第十六审判庭提供证据一式肆份(按对方当事人人数+1)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所有的证据材料一律使用A4纸。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不提交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徐立伟担任审判长,与陈文、翁丰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8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具体诉讼事项请与书记员吕倩倩联系(0757-82630852)。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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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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