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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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民终5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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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财保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奥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被告- 胡均胜 杭州闪利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嘉水商贸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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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民终593号杭州闪利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嘉水商贸有限公司、胡均胜: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奥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闪利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嘉水商贸有限公司、胡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事项:(一)民事案件通知书(含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二)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附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三)(2021)琼民终593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诉人湖北奥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裁定按上诉人湖北奥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上述事项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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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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