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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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工商经罚字〔2019〕第13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当事人为营造宣传氛围、彰显公司实力和提升影响力,通过网站“http://www.yfcds.com/”宣传“……成立于2014年5月……”、“……是目前行业内最专业、最权威的橱柜……”、“……也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做橱柜衣柜定制家具设计培训的培训机构”和“橱柜衣柜定制家具设计师培训第一品牌”。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容易让消费者觉得其培训实力雄厚,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在我局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前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发表了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5400元(伍仟肆佰元)。三.其他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4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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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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