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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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才华、武汉壹刻啦同城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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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吴才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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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勇、杨清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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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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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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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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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美贞、赵四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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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美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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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锦磾、徐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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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锦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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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普生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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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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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袁美英、王厚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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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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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陈道琴、杨敏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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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道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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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上海天赐新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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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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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邓洪领、河南众集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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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原告-邓洪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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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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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夏忙稻与被告付扣香、郯信凯、袁恒生、翟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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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1民初70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夏忙稻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周韩根 李如国 顾建成 王辉 翟纯 顾之艾 付扣香 翟华春 郯信凯 袁恒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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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1民初7021号顾建成、顾之艾、翟华春:本院受理夏忙稻与被告付扣香、郯信凯、袁恒生、翟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王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顾建成、顾之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李如国、周韩根、翟华春与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扣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夏忙稻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1116.12元;二、被告郯信凯在21022.34元的范围内与被告付扣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夏忙稻各项损失合计11743.56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5032.24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夏忙稻各项损失合计11743.56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5032.24元;五、被告瞿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夏忙稻各项损失合计12883.96元(先行垫付的11000元予以扣减);六、被告李如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夏忙稻各项损失合计16775.8元;七、被告周韩根在10088.29元的范围内与被告李如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驳回原告夏忙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3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5143元,由原告夏忙稻负担263元、被告付扣香负担1134元被告郯信凯连带负担其中的3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负担84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844.5元、被告翟华春负担1055元、被告李如国负担582元被告周韩根连带负担其中的175元、被告王辉负担210元、被告顾建成负担210元,此款己由原告预交,故由上述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43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联系人:张长桂联系电话:0523-80799161联系地址:江苏省兴化市南亭路23号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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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
2 |
原告袁帮兴诉被告黄亨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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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479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帮兴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黄亨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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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帮兴诉被告黄亨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2-01-1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4794号黄亨栋:本院受理原告袁帮兴诉被告黄亨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20229.35元。(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76860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蒋小勇诉被告林东、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吴长林诉被告王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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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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