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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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0〕30号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0〕30号案件名称:杭州同芙舍予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同芙舍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争)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面部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2200元罚款。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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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详情 |
2 | 杭拱卫公罚〔2020〕30号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0〕30号案件名称:杭州同芙舍予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同芙舍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争)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面部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22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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