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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方融资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238号五层5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53
    • 法院公告 4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21

    法律诉讼21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念等朱妤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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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2执1205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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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09-30
    2

    樊敏、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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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2民初139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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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10-09
    3

    李芬芬、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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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602民初543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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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17
    4

    高星、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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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602民初543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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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17
    5

    郝延斌、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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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627民初78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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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泉县人民法院 2021-09-08 2021-09-29
    6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增彪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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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1081民初836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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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9-30
    7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裘军红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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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1023民初299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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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06
    8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靖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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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323民初518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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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东县人民法院 2021-07-20 2021-09-28
    9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远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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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527民初100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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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9-29
    10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德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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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803民初205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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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7-15

    法院公告4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浙0102民初585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何贵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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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31 2020-06-21
    2 (2019)浙0102民初508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仇选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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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69 2020-05-09
    3 (2019)浙0102民初474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谢浩轩 冼雪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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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24 2020-04-30
    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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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18 2020-04-16
    5 (2019)浙0102民初507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陈活泼 皇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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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03 2020-03-24
    6 (2019)浙0102民初585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何贵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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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29 2020-03-06
    7 (2019)浙0110民初430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必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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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G89 2019-12-22
    8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韩龙生 何清华 刘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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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46 2019-12-15
    9 (2019)浙0102民初427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姚本永 梁小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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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87 2019-12-12
    10 (2019)浙0102民初135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克洪 秦盼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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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G52 2019-11-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05民初5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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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53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月娥 刘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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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承、被告王月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承、被告王月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5612.03元;二、被告刘承、被告王月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支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0年5月2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刘承、被告王月娥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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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2

    (2021)浙0105民初2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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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213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龚相林 肖易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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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2134号龚相林、肖易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龚相林(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6XXXXXXXX)、肖易莉(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1XXXXXX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们未按约还款为由,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代偿款128670.32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8164.40元(以128670.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最后一笔代偿之日2020年7月17日起暂算至2021年1月25日止,此后至实际履行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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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3

    (2021)浙0105民初2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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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213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韩春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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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2132号韩春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春玲(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9XXXXXX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你未按约还款为由,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代偿款113258.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181.11元(以113258.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最后一笔代偿之日2020年8月14日起暂算至2021年1月26日止,此后至实际履行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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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4

    (2021)浙0881民初2554号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进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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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55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黄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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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黄进(3308811992****853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5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58466.79元以及自最后一笔代偿之日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以58466.79元为计算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5%计算的利息损失为3262.45元;此后至实际履行的利息损失按照上述标准另行计算;合计61729.2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10时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新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王根清联系电话:0570-4119308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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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5

    (2020)浙0105民初59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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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597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谭勋纳 谭集 周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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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勋纳、周嘉良、谭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5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谭勋纳、周嘉良、谭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93893.91元,并支付赔偿金1919.55元(暂算至2020年8月26日,此后以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16元、保全申请费1500元,合计5716元,由被告谭勋纳、周嘉良、谭集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公告期为60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民一庭苏园园联系电话:881607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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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6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辰裕追偿权纠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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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04民初288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肖辰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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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04民初2880号肖辰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04民初28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联系人:邱旭东联系电话:0797-4412179联系地址:赣州市赣县区双龙大道16号赣县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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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7

    (2021)浙0105民初6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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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61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何光英 郭维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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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维云、何光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维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261X)、何光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2826)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维云、何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3831.94元及违约金(以183831.9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1月6日为10092.37元);二、驳回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6元,财产保全费1494元,合计5690元,由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7元,被告郭维云、何光英共同负担566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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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8

    (2021)浙0105民初10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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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108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童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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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30781********4511)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童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0413.16元及违约金(以7041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以21123.95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82元,被告童建华负担160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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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9

    (2021)浙0105民初6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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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63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吴红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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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红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强(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619)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红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480.16元及违约金(以48480.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以14544.05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18元,被告吴红强负担105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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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10

    (2020)浙0105民初91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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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5民初911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吴本寿 吴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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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健华、吴本寿: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健华(身份证号340222******663X)、吴本寿(身份证号340222******6614)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91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5988.8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245988.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本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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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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