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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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新胜利百货有限公司与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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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4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新胜利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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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1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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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6579号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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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65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 刘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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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6579号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 本院受理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州市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8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4844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广州市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7元、财产保全费1368元,共计3215元(原告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807482021-07-0217:11:29:383联系人:涂凤飞、张斌(2021)粤0106民初6579号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联系人:涂凤飞、张斌电话:830067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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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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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6579号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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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65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 刘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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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6579号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本院受理的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463882021-03-2416:41:33:305联系人:卢伊雯、何莹(2021)粤0106民初6579号东莞市优伴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卢伊雯、何莹电话:020-830067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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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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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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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康志鸿 被告- 周华乃 刘志香 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 刘志勇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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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本院受理的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793712021-02-0115:57:42:952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联系人:电话:020-830085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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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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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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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康志鸿 被告-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 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 刘志勇 刘志香 周华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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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本院受理的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3日10时45分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636612021-01-2115:44:32:577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联系人:电话:020-830085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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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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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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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康志鸿 被告-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 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 刘志勇 刘志香 周华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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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本院受理的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1日10时45分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586482021-01-1816:20:14:258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联系人:电话:020-830085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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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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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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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康志鸿 被告-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 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 刘志勇 刘志香 周华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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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本院受理的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日10时45分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440282021-01-0715:40:25:983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36730号康志鸿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岑运百货店、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志香、周华乃: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联系人:电话:020-830085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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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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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0337号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广州晟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福洋食品饮料商行、五常粮原谷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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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033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福州米厂 被告- 广州晟运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福洋食品饮料商行 五常粮原谷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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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20337号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广州晟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福洋食品饮料商行、五常粮原谷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广州晟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稻花香”米;2.被告佛山市南海福洋食品饮料商行、五常粮原谷物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稻花香”米;3.被告佛山市南海福洋食品饮料商行、五常粮原谷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合计52万元,被告广州晟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中的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被告佛山市南海福洋食品饮料商行提交的证据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联系人:徐智媛、李志明电话:020-83007080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536884072020-12-1016:42:39:545(2020)粤0191民初20337号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广州晟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岑运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福洋食品饮料商行、五常粮原谷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有限公司,商贸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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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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