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291民初73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31 |
2 |
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17执1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01 |
3 |
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291执保26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展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5-28 |
4 |
原告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291民初73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7-31 |
5 |
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浩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7民初13432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展开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2 |
6 |
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7民初13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皖0291民初732号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291民初73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732号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9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0元、保全费3660元,合计13740元由被告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万洪联系电话:0553-5770939 收起
...
展开
|
2021-06-28 |
2 |
(2021)皖0291民初732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291民初73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732号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惟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保全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8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62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实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承办法官:万洪联系电话:0553-5770939 收起
...
展开
|
2021-04-07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