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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嘀智慧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16D3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勇与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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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902民初9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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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19-04-08 2019-06-26
    2

    杨勇与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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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902民初5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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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18-11-22 2018-12-04
    3

    梁山玉麒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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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鲁0832民初30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梁山玉麒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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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山县人民法院 2018-08-06 2018-12-07
    4

    杨勇与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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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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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梁山玉麒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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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梁山玉麒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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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杨勇与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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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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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殷杰,陈菊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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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15民初126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陈菊花 殷杰 被告- 上海嘉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张永真 邓仕辉 夏辉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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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15民初12625号上海嘉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殷杰,陈菊花诉上海嘉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夏辉、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仕辉、张永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9月5日9时10分在本院陆家嘴法庭第五法庭(源深路1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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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3
    2

    (2019)川1902民初902号原告杨勇与被告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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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902民初9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勇 被告-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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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902号原告杨勇与被告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嘀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10000元(壹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审理之前。本案定于2019年6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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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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