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公婺()行罚决字[2019]51001号 |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17日10点15分,婺城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检查作中发现浙江嗨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并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浙江嗨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嗨乐科技有限公司警告并责令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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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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