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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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九 )安监罚〔2017〕职12号 | 长春市九台区安监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九)安监罚〔2017〕职12号被处罚单位:吉林省国相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卡伦经济开发区南区邮编:13050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井相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04331159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2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春市九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账号22001390100055004398,建行九台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长春市九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2017年09月26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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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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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20181202108110001 | 李飒,王景相 | 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无效 | 2021-08-11 |
2 | 220181202007300001 | 李飒 | 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45万元 | 无效 | 2020-07-30 |
3 | 220181202007300002 | 王景相 | 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955万元 | 无效 | 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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