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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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侯云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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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77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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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5-02 |
2 |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杨景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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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8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宝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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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01 |
3 |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李晶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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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23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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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1-03 |
4 |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马周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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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82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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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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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万长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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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779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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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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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李晶晶、李雷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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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34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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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7-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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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1011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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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01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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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0116号邢政阳: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政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01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13,461.0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7,230.64元(所有未付款项的24%),合计:人民币140,691.65元;二、判决原告对涉案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09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黄森平、许嘉莉电话:0755-2105038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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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2021)粤0309民初115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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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158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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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1580号张伟光: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158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00,8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4,192.00元(所有未付款项的24%),合计:人民币124,992.00元;二、判决原告对涉案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征林立电话:0755-210880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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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3 |
(2021)粤0303民初28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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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84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解静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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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848号解静波: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静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解静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本金人民币68019.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802元;二、若被告解静波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解静波名下车牌号为湘AV79X1的抵押车辆,并就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足清偿,被告解静波须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849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8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84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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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4 |
(2021)粤0303民初67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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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7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曾孟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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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6797号曾孟君: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孟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6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曾孟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还款42462.15元并支付违约金4246.22元;二、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孟君名下的抵押物观致牌轿车一辆(车牌号:湘AU19R9,车架号:LLNC1AAB3JA029052)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曾孟君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曾孟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8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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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5 |
(2021)粤0303民初194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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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43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候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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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430号候云云: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候云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9430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8日16时00分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院联系人:袁艳艳电话:0755-2503842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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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6 |
(2020)粤0303民初409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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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093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樊甲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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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樊甲甲: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甲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09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樊甲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还款97230.08元并支付违约金9723.01元;二、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樊甲甲名下的抵押物观致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5E73E,车架号:LLNC1AAB7JAO40068)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从依法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9元,由被告樊甲甲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樊甲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4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郑娃娜0755-25038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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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7 |
20民终17232判决公告(李晶晶、李雷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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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23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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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7232号李晶晶、李雷雷:上诉人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晶晶、李雷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17232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粤03民终1723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粵030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李雷雷对被上诉人李晶晶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李雷雷代偿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李晶晶追偿;三、驳回上诉人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李晶晶、李雷雷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2元,由李晶晶、李雷雷共同负担。李晶晶、李雷雷应负担之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1月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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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
8 |
(2020)粤0303民初48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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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82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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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周辉:本院受理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4828号案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周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90065.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9006.51元。二、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周辉名下的抵押物观致牌轿车(车牌号:陕A3D21C,发动机号AAJL03969,车架号LLNC1AAB5JA066751)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从依法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马周辉承担。前述案件受理费2052元已由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马周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5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已由原告原告宝汽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马周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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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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