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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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邵淑芳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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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原告-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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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钱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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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张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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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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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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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929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永炽 被上诉人- 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欣芳 钱博 陈彦明合伙 吴世耀 熊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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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9293号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江永炽退还投资本金800万元及支付投资收益47905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上诉人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800万元范围内对被上诉人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江永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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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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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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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929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永炽 被上诉人- 吴世耀 陈彦明合伙 钱博 李欣芳 熊英 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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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9293号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江永炽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14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6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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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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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合伙投资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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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 | - |
原告- 江永炽 当事人- 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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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 本院受理原告江永炽诉被告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合伙投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判决,原告江永炽收到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案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39289972021-05-1715:41:53:950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合伙投资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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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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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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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永炽 被告- 吴世耀 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欣芳 陈彦明合伙投资纠纷 熊英 钱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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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 本院受理原告江永炽诉被告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合伙投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永炽与被告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被告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永炽偿还投资本金800万元。三、驳回原告江永炽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77439元,由原告江永炽负担5919元,由被告蓝狮公司负担7152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8873222021-04-2215:52:56:912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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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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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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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永炽 被告- 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吴世耀 熊英 李欣芳 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钱博 陈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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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本院受理原告江永炽与被告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江永炽与被告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合同编号:LYU-2019-11)。2、判令被告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投资本金800万元、投资收益662666.67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以及投资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的标准计算的投资收益给原告江永炽。3、判令被告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彦明、钱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659792020-09-1516:20:55:399联系人:李静仪、刘燕明(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李静仪、刘燕明电话:830089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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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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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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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永炽 被告- 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吴世耀 熊英 李欣芳 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钱博 陈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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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吴世耀、熊英、李欣芳、钱博、陈彦明:本院受理的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7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3579992020-05-2516:30:33:134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20)粤0106民初11498号江永炽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熊英、李欣芳、广州蓝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博、陈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吴世耀、熊英、李欣芳、钱博、陈彦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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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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