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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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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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3执3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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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9-11 |
2 |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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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21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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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0-30 |
3 |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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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21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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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0-30 |
4 |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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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民初1301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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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2 |
5 |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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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执766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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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07 |
6 |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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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7105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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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9-30 |
7 |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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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民辖终1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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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1-04-06 |
8 |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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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3民初348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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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1-04-06 |
9 |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锦亨泰(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英驰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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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2执1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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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2 |
10 |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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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7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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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7-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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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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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金融法院 | G26 | 2020-10-23 |
2 | (2019)津03执34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雷盟(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通广集团数字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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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143 | 2020-09-30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帜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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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16 | 2020-06-30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丰珝家商业无锡有限公司 上海帜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倪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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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20-03-12 |
5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丰珝家商业无锡有限公司 上海帜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倪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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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9-12-24 |
6 | (2018)津02民初87号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 锦亨泰(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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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72 | 2018-09-11 |
7 | (2018)津02民初87号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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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8-03-01 |
8 | (2018)津02民初87号 |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南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英驰集团有限公司 锦亨泰(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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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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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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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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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53号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56,550,000元;二、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56,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溢价回购款;三、若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负义务,则被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以人民币60,000,000元为限),被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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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2 |
送达裁判文书——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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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国本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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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53号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56,550,000元;二、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55,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溢价回购款;三、若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负义务,则被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以人民币60,000,000元为限),被告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国本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国本(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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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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