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天自然资规【2019】25号 | 台州市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1、责令天台岩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在接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14.9平方米土地(四至:东邻山地、南邻水沟及地、西邻地、北邻山);2、没收天台岩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714.9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一层厂房(建筑面积450.45平方米);3、对天台岩泉饮用水有限公司非法占用714.9平方米的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9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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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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