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李玉苑、深圳市兴茂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深圳兴茂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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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玉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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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梁秀英、深圳市兴茂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深圳兴茂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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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梁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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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沈小苑、深圳市兴茂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深圳兴茂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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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沈小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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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2)粤0307民初1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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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15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兴茂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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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158号深圳市兴茂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石顺诉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2)粤0307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当庭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兴茂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蔡石顺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42区深惠公路旁名城综合楼A1栋702(权属证号1002369)转移登记至原告蔡石顺名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再清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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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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