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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彩星

    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友谊北路21号1栋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韩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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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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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16 2021-07-27
    2

    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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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81民初4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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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0-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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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 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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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韩旺松、肖瑛、尹利平、侯存波、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旺松、肖瑛、尹利平、侯存波、张庆育、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9357.8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3元,由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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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2

    (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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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庆育 侯存波 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 韩旺松 尹利平 肖瑛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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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韩旺松、肖瑛、尹利平、侯存波、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旺松、肖瑛、尹利平、侯存波、张庆育、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9357.8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3元,由被告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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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3

    (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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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 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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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韩旺松、肖瑛、尹利平、侯存波、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彩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旺松、肖瑛、尹利平、侯存波、张庆育、惠州一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一智快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智通数字智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757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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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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