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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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综执罚字〔2020〕第0301012005190026号 | 杭州市下城区城市管理局 |
当事人杭州觅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于2020年05月11日15时5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277、279、281号11幢101-106室201-206室的店铺内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店铺的吧台内设置有2个垃圾收集容器,其中一个为灰色方桶,用于投放其他垃圾,另一个为白色圆桶,用于投放易腐垃圾。两个垃圾桶桶身皆未设置标识,且无桶盖,未按要求设置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020年5月1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7条”处罚金额:第一次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第一次处罚金额500元。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杭州觅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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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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