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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一液体

    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竹山工业路47号之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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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11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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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7-08 2021-08-19
    2

    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丽雅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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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3民初21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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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6-25
    3

    黄梅与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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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3民初5061号 劳动争议

    原告-黄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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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9-01-07 2020-03-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3民初17709号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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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17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三三乾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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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7709号湖北三三乾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80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9800元为基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540389892021-09-0217:22:28:0(2021)粤0113民初17709号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被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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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2

    (2021)粤0113民初11241号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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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11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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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1241号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13民初11241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540251422021-08-2017:59:17:298(2021)粤0113民初11241号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康都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有限公司,公告,判决书,制药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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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3

    (2021)粤0113民初12282号更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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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122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昌鑫绿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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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2282号宜昌鑫绿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鑫绿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21年6月25日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因原公告存在笔误,现将其中的“原告张行诉请”均更正为“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请”,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539907132021-07-1418:26:46:883(2021)粤0113民初12282号更正公告有限公司,技术,广州,公告,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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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4

    (2021)粤0113民初12282号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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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122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昌鑫绿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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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2282号宜昌鑫绿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行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下同);二、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539760912021-06-2818:39:52:442(2021)粤0113民初12282号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送达,公告,被告,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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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5

    (2021)粤0113民初9958号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亚高水产生物科技(阳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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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9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亚高水产生物科技(阳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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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958号亚高水产生物科技(阳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亚高水产生物科技(阳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50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0,500元为基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539727892021-06-2419:28:28:0(2021)粤0113民初9958号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亚高水产生物科技(阳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原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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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6

    (2021)粤0113民初9960号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格绿丝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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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99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格绿丝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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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960号深圳市格绿丝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格绿丝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5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150元为基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539727922021-06-2419:28:29:0(2021)粤0113民初9960号原告广州富一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格绿丝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被告,公告,原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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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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