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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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米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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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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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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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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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初67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泉州米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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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米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即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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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米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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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泉州米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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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米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米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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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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