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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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平、江慧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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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401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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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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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江慧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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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1027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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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06 | 2018-07-06 |
3 |
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刘剑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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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1027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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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06 | 2018-07-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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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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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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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广东恒广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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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5-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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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剑平、江慧鹏与被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原审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汝光、张奎、李晓鹏合伙企业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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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4019号 | 合伙企业纠纷 |
上诉人- 江慧鹏 刘剑平 被上诉人- 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唐汝光 张奎 李晓鹏 当事人- 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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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4019号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汝光、张奎、李晓鹏: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剑平、江慧鹏与被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原审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汝光、张奎、李晓鹏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401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795.3元,退还被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保全费1133.2元,由被上诉人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上诉人刘剑平、江慧鹏各自预交的受理费各39795.3元均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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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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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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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本院受理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 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刘剑平 江慧鹏 唐汝光 张奎 李晓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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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汝光、张奎、李晓鹏: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刘剑平、江慧鹏提起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525471082019-04-2216:02:37:241(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江慧鹏,刘剑平,送达,被告,李晓鹏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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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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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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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本院受理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 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刘剑平 江慧鹏 唐汝光 张奎 李晓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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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汝光、张奎、李晓鹏: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补缴出资40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8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各自承担责任,其中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40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剑平承担100万元连带责任、江慧鹏承担268万元连带责任、唐汝光承担8万元连带责任、张奎承担16万元连带责任、李晓鹏承担4万元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95.30元、财产保全费1133.2元,由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525352392019-04-1017:11:52:0(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李晓鹏,合伙,新余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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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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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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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刘剑平 江慧鹏 唐汝光 张奎 李晓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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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汝光、张奎、李晓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补缴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缴纳的首期出资120万元,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3日为人民币92945元);补缴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纳的第二期出资280万元,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3日为人民币31465元);即被告一应向原告补缴出资共计400万元,本息共计为人民币412441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补缴出资人民币400万元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被告四应为其认缴被告二的出资10万元为被告二向原告承担责任;3、判令对被告一补缴出资人民币400万元的债务,其中被告三承担100万元连带责任,被告四承担268万元连带责任,被告五承担8万元连带责任,被告六承担16万元连带责任,被告七承担4万元连带责任;4、判令七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523174812018-09-2716:47:39:0(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出资,被告,公告,逾期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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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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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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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刘剑平 江慧鹏 唐汝光 张奎 李晓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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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江慧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慧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慧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522774622018-08-2016:44:55:382(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江慧鹏,被告,送达,公告,受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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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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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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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刘剑平 江慧鹏 唐汝光 张奎 李晓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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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汝光、张奎、李晓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慧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522640672018-08-0815:58:44:389(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江慧鹏,被告,李晓鹏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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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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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诉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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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196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 当事人- 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 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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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1969号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诉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补缴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缴纳的首期出资120万元,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3日为人民币92945元);补缴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纳的第二期出资280万元,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3日为人民币31465元);即被告一应向原告补缴出资共计400万元,本息共计为人民币4124410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补缴出资人民币400万元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三、被告四应为其认缴被告二的出资10万元为被告二向原告承担责任;3、被告一补缴出资人民币400万元的债务,其中被告三承担100万元连带责任,被告四承担268万元连带责任,被告五承担8万元连带责任,被告六承担16万元连带责任,被告七承担4万元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522080952018-06-1915:59:35:307(2018)粤0112民初1969号原告广州恒源基金管理中心诉新余市恒迅投资中心、新余市格雷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剑平、江慧鹏、唐汝光、张奎、李晓鹏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公告,出资,送达,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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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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