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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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黄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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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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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胡大勇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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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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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丁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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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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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龙媛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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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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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李向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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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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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赵敏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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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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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熊志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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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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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薛树芝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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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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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查朋全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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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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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李仁章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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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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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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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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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47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当事人- 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敖东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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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起诉你与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敖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1307.68元,支付利息27349.5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2日止);2021年5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就被告敖东东提供的担保物(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峰路3号附26号楼5层501室的房屋)实现债权后不足以清偿原告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债务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敖东东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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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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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47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当事人- 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敖东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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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起诉你与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敖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1307.68元,支付利息27349.5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2日止);2021年5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就被告敖东东提供的担保物(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峰路3号附26号楼5层501室的房屋)实现债权后不足以清偿原告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债务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敖东东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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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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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45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被告- 高荣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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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高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透支本金47545.03元,利息2265.56元,违约金2749.07元,合计52559.66元(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2月3日止,2021年2月4日至全部款项付清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另行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被告高荣平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被告高荣平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708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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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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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22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被告- 王美春 胡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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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被告胡俊、王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胡俊、王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8155.93元,表外利息1979.44元、违约金2200.33元,合计32335.7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2021年1月23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双方《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二、如被告胡俊、王美春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可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案涉抵押物即被告胡俊名下的云DA8A37K号车辆进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胡俊、王美春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胡俊、王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708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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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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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45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被告- 李定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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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定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透支本金99772.29元,利息10730.52元,违约金3500元,合计114002.81元(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2月3日止,2021年2月4日至全部款项付清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另行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李定琼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被告李定琼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708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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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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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21民初3972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被告- 徐莹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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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21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徐莹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854.87元,违约金2007.95元,表外利息2567.58元,核销后应计利息121.50元,合计24551.9元;2020年12月19日及之后的违约金、利息仍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金及利息还清为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14元,由被告徐莹莹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水城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彭婕:180858019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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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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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21民初3959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被告- 黄信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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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21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信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借款本金17811.13元,违约金19660.81元,利息12756.87元,以上合计50228.81元;2021年1月5日及之后的违约金、利息仍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金及利息还清为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黄信梦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水城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彭婕:180858019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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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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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461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被告- 吴中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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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诉被告吴中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吴中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人民币31259.9元及利息人民币30156.03元、违约金人民币6414.2元,合计人民币67830.13元(2021年2月4日之后利息、违约金仍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时止);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元,由被告吴中友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吴中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60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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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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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1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当事人- 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罗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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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诉被告罗波、六盘水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1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606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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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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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511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被告- 白德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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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起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615元、利息2691.06元、违约金2971.35元(本金、违约金和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5日之后的违约金和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二、被告白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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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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