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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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鑫泽宇物流有限公司、绍兴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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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483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鑫泽宇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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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1-19 |
2 |
金华鑫泽宇物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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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22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金华鑫泽宇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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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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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民初1225号原告金华鑫泽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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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22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金华鑫泽宇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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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鑫泽宇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2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4658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袍江商事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慧琴、山钢军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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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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