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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兴达

    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阳光六路榆峰工业园2栋4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22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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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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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74号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000元和利息(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66.54元,保全费1361.63元,共计5028.17元,由被告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5028.1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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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5
    2

    (2021)粤0305民初22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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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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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74号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27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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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3

    (2021)粤0305民初22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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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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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74号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27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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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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