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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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家家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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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民初123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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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14 |
2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易百家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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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民初120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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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14 |
3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宏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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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民初124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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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14 |
4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松北区美佳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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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民初123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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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14 |
5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国良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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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民初124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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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10-14 |
6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鑫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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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民初124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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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10-14 |
7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二道区公平路天地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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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民初311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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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10-15 |
8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二道区肆号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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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民初318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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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10-15 |
9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二道区鑫客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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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民初311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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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10-15 |
10 |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田园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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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民初317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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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10-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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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津02民初129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潘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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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38 | 2020-10-21 |
2 | (2019)鄂01民初8356号 | -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大北区福客隆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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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8 | 2020-09-18 |
3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蓝银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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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71 | 2020-08-23 |
4 | (2019)鄂01民初836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百家乐日用百货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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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0 | 2020-06-16 |
5 | - | -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岸区诗麦食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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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G70G71中缝 | 2020-06-09 |
6 | (2019)渝05民初151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岸区诗麦食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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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20-04-23 |
7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员工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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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7 | 2019-12-29 |
8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东西湖新盛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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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7 | 2019-12-29 |
9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青山区可宜副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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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7 | 2019-12-29 |
10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东西湖洋溢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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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7 | 2019-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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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平华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21)赣0191民初155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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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557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青云谱区平华购物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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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平华购物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815587号和42239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共计20000元。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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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2 |
(2019)粤0106民初26417号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华百货超市、广州市海珠区文宇文化用品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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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6417号 | -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华百货超市 广州市海珠区文宇文化用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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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6417号广州市海珠区文宇文化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华百货超市、广州市海珠区文宇文化用品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26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0289682020-01-1415:55:47:0联系人:徐曼纯、吴志翔(2019)粤0106民初26417号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华百货超市、广州市海珠区文宇文化用品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广州市海珠区文宇文化用品商行: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联系人:徐曼纯、吴志翔电话:020-83008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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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3 |
(2017)浙0108民初62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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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627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兰英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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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英:本院对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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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
4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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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78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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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9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文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已包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由被告吴文斌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附:承办法官李云根联系电话:871215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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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
5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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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78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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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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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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