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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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宝洪、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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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973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汤宝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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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5 |
2 |
张早荣(CHEUNG,CHOWING)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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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951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早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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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1-01 |
3 |
何志强(HO,CHEKEUNG)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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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821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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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1-01 |
4 |
黎荣安、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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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806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黎荣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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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17 |
5 |
孙吉星与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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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7730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孙吉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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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1-11 |
6 |
甘国红、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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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19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甘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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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1-01-01 |
7 |
霍连金、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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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06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霍连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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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1-01-01 |
8 |
刘荣姑(LAO,WENGKU)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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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06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荣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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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1-01-01 |
9 |
陈爱明、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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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06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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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1-01-01 |
10 |
吴金香、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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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70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金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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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1-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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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民初144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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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451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 卓明 李碧芳 被告- 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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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451号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卓明、李碧芳与被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粤2072民初1445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楼宇认购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45966元;3、被告返还原告房产室内设计费897781元;4、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80784.76元(利息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0月16日,计算方式详见附件);5、由二被告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6、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担保费等费用。以上合计:1764531.76元。(2020)粤2072民初14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两个月,被告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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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2 |
(2020)粤2072民初77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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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7730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 孙吉星 被告- 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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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7730号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吉星诉被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直接签订的《楼宇认购书》(编号:0000842)、《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书》;2、被告1返还购房款(设计款)人民币907484元、以及自合同付款日期2018年1月19日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本金按照907484元,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15日利息为101537.38元),并承担向原告返还定金50000元的违约责任。被告2对于被告1返还上诉购房款(设计款)以及支付利息、返还定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共计:人民币1059021.3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09月14日0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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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3 |
(2019)粤20民终5062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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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50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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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5062-5076号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5062-5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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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4 |
(2019)粤20民终3642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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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36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珠海永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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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3642号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永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3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珠海永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珠海永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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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5 |
(2018)粤2072民初80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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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80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梁缘贞 被告- 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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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8007号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缘贞诉被告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胡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8)粤2072民初8007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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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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