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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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叶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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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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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叶辉、吴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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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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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晓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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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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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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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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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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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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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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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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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朱威武、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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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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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徐磊、艾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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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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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朱威武、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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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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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韩俊、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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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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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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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2执2458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6 | 详情 |
2 | (2019)浙0110执2379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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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2民初486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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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8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徐磊 艾梅 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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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4867号徐磊、艾梅、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徐磊、艾梅、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还借款本本金150000元;二、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的逾期利息26044.89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23‰的标准计算);三、被告艾梅对被告徐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徐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徐磊追偿。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2元,由被告徐磊、艾梅、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项婉倩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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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2 |
(2018)浙0102民初34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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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4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叶辉 吴冬梅 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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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424号叶辉、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叶辉、吴冬梅、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9097.77元、罚息94525.2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02‰上浮50%的标准另行计付);二、被告吴冬梅、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叶辉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吴冬梅、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辉追偿;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9元,减半收取2959.5元,由被告叶辉、吴冬梅、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叶辉、吴冬梅、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俞爱芳电话:8675668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15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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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3 |
(2018)浙0102民初486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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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8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徐磊 艾梅 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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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4867号徐磊、艾梅、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徐磊(362528********1055)、艾梅(362528********1022)、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48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项婉倩电话:86756253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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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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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114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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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11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韩俊 张萍 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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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1144号韩俊、张萍、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韩俊、张萍、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3094.55元、罚息38270.17元(暂计至2017年10月1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23‰的标准另行计付);二、被告张萍、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韩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萍、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俊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7元,由被告韩俊、张萍、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韩俊、张萍、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俞爱芳电话:8675668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15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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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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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42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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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34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叶辉 吴冬梅 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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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3424号叶辉、吴冬梅、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叶辉(362330********3078)、吴冬梅(362330********3080)、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34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俞爱芳电话:8675668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15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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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
6 |
(2018)浙0102民初114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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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11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韩俊 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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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1144号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韩俊、张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韩俊(3301**********0010)、张萍(3301**********002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1144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承办人:袁翠玉金国杰电话:86752805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4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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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7 |
(2017)浙0102民初276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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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7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陈晓斌 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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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2民初2760号陈晓斌、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晓斌、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32154.24元以及截至2016年11月11日的期内利息4517.92元、逾期利息5421.5元、复利185.34元,本息共计142279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136672.16元为基数,月利率19.23‰计算)。二、被告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晓斌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陈晓斌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被告陈晓斌、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悦电话:86066386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615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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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
8 |
(2017)浙0102民初276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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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7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陈晓斌 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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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2民初2761号黄陈东、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晓斌、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20149.02元及截至2017年1月16日的利息7526.16元、罚息18203.9元、复利622.33元,本息共计246501.41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27675.18元为基数,以19.23‰为月利率标准计收)。二、被告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黄陈东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黄陈东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98元,由被告黄陈东、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悦电话:86066386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615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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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
9 |
(2017)浙0102民初27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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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7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陈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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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2民初2760号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晓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晓斌(4405**********299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2民初2760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承办人:程煜峰、赵悦电话:0571-8849703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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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
10 |
(2017)浙0102民初276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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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7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黄陈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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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2民初2761号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陈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全一峰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陈东(3325**********519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2民初2761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2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承办人:程煜峰、赵悦电话:0571-8849703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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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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