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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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张孟与帅昌炜、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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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789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唐张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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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4-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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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12民初8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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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81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第二支公司 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帅昌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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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昌炜、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帅昌炜、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第二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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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2 |
(2021)浙0212民初8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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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81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帅昌炜 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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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昌炜、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帅昌炜、宁波泰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2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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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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