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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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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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2执98号之一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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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7-11 | 2019-07-22 |
2 |
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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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2执98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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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3-15 | 2019-07-22 |
3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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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行审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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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19-03-11 |
4 |
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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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71民终101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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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8-11-14 | 2018-11-28 |
5 |
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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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1059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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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6-28 | 2018-11-27 |
6 |
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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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1059号之一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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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3-12 | 2018-08-28 |
7 |
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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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1059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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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1-22 | 2018-07-30 |
8 |
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王昀鋆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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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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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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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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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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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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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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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460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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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0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昀鋆 鲁伟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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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6080号之一王昀鋆、鲁伟文: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昀鋆、鲁伟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伟文、王昀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未向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出资498.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7)赣019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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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2 |
(2020)粤0304民初4608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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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608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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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6080号王昀鋆、鲁伟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互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昀鋆、鲁伟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昀鋆、被告鲁伟文承担(2017)赣019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中深圳市上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返还的合同款135000元;以135000元为本金自207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337元;已知合计145337元;2、判令被告王昀鋆、被告鲁伟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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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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