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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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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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确认 |
上诉人-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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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华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瑞安市鑫八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08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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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华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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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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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304民初1714号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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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1714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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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4民初1714号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00元。二、被告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温州日报》上刊登声明(版面不小于5cmX5cm,内容需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温州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八菱”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八菱”字样。四、驳回原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40元,原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32元,由被告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1208元,公告费32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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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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