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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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林春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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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2310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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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9-29 |
2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萍水相逢美食广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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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368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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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9-29 |
3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陈裕;龙丽香;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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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执保3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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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10-09 |
4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陈裕;龙丽香;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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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执保31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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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10-09 |
5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陈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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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执保314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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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10-09 |
6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陈裕;龙丽香;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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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执保314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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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10-09 |
7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何丽、肖阳、何春明、黄兰英、江西省大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萍乡市民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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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执保312号之五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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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23 |
8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刘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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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1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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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9-29 |
9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凌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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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11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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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9-27 |
10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王敬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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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02民初1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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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9-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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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赣0302民初222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胡卫华的继承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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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8-16 |
2 | (2015)安民初字第12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邹勇的继承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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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3-30 |
3 | (2015)萍民二初字第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邹勇 张勇 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张国君 肖花连 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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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4 | (2015)安民初字第16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张建明 刘继文 刘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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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6-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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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上诉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朱春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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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民终73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上诉人- 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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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朱春兰(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401190043):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上诉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原审第三人朱春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3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9)赣03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返还代为收取的执行款285万元及利息(2017年9月15日前的利息为9.06008万元;以285万元为基数,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324元,共计60,648元,由被上诉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承办法庭: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姚赛电话:0799-6782263邮政编码:33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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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黄瑜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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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23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黄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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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黄瑜(36030219900913354X):本院受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302民初236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偿还本金38888.88元,利息325.28元,分期手续费4666.72元;二、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8.76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负担26.17元,被告黄瑜负担902.5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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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3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上诉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朱春兰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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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民终73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上诉人- 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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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朱春兰: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上诉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原审第三人朱春兰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03民终730号,你系该案原审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日上午九点十五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联系人:朱郭萍(民二庭)联系电话:0799-6782263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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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4 |
(2020)赣0302民初3907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被告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及第三人朱春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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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390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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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兰:本院受理的(2020)赣0302民初3907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及第三人朱春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结。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9)赣03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联系电话:0799-66109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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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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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3907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被告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及第三人朱春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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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民初390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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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兰(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6401190043):本院受理(2019)赣0302民初3907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及第三人朱春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本院在你方户籍登记地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3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24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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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6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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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民初23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黄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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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黄瑜(36030219900913354X):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302民初2363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黄瑜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信用卡本金38888.88元,并支付利息325.28元,违约金1269.71元,分期手续费4666.7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后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邓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五陂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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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7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江西泰瑞实业有限公司、许伟豪、刘世援、刘永飞、萍乡厦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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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执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泰瑞实业有限公司 刘永飞 刘世援 许伟豪 萍乡厦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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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泰瑞实业有限公司、许伟豪、刘世援、刘永飞、萍乡厦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302执3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4600000元;支付申请人截至2018年10月16日的利息934517.86元(含复利、罚息),后续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日止;二、承担本案受理费5054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5350.29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五陂法庭领取上述执行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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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8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顾正文、白献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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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执8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白献忠 顾正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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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顾正文、白献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302执8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26704.96元,后续利息(含罚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94元,执行费307.9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五陂法庭领取上述执行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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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9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江西铭矩实业有限公司、戴圣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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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执10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江西铭钜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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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铭矩实业有限公司、戴圣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302执10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413618.83元(计算至2016年11月17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6.9%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77691元,执行费74856.5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五陂法庭领取上述执行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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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10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刘仲、彭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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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执8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被告- 刘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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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告刘仲、彭建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302执8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240208.33元;截止2018年1月3日借款利息、罚息合计11735.98元,后续利息(含罚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案件受理费6632元,执行费3778.6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五陂法庭领取上述执行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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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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