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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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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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执118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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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11 |
2 |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吴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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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3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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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09 |
3 |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闵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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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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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4-09 |
4 |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曹占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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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418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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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09 |
5 |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曹占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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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7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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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12-28 |
6 |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胡文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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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23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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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12-06 |
7 |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蔡长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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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2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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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10-14 |
8 |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吴龙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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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442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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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8-19 |
9 |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蔡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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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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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7-26 |
10 |
(2018)闽0581民初6231号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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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62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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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2-01 | 2019-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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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基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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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吴基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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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基金(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4****3079):本院受理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30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916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七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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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2 |
[裁判文书]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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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闵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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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7929Y):本院受理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闵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15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207,577.1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414元,由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六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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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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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闵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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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7929Y):本院受理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裕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闵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1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良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07577.15元,并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7月20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院印)承办法官:曾怡明书记员:张灿煌联系电话:0595-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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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4 |
[裁判文书]胡文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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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62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胡文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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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胡文凯(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6****2012):本院受理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胡文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5401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1元,由胡文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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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胡文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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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62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胡文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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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胡文凯(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6****2012):本院受理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62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401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2月1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谢凯歌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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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6 |
[裁判文书]石狮市雄杰织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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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0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雄杰织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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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雄杰织造厂(公民身份号码:350581600249602):本院受理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雄杰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石狮市雄杰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836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石狮市雄杰织造厂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承办法官:郭清漂书记员:张灿煌联系电话:0595-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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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7 |
[裁判文书]邱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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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邱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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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邱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7****2014):本院受理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邱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216734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1元,由邱建新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二日承办法官:王雅稚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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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邱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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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邱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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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邱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7****2014):本院受理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64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邱建新立即偿还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216734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由邱建新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承办法官:王雅稚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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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侯振偏、傅丽娜、侯振评、李阿容、侯振看、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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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1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侯振偏 傅丽娜 侯振评 李阿容 侯振看 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金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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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侯振偏(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9****2051)、傅丽娜(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9****2020)、侯振评(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6****2013)、李阿容(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0****2026)、侯振看(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4****2011)、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振偏、傅丽娜、侯振评、李阿容、侯振看、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下称“裕铭公司”)、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下称“金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51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金羽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045407.64元;2、判令被告一金羽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人民币454086.69元;3、判令被告一金羽公司支付逾期监管费人民币227043.34元;4、判令被告一金羽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6135.191元;以上四项暂合计为人民币5852672.86元。(详见《计算清单》)2、判令被告侯振偏、傅丽娜、侯振评、李阿容、侯振看、石狮市裕铭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所以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承办法官:张歆歆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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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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