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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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刘雪莉等与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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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49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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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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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艳与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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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63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艳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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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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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15749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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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5749号之二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占诗平 当事人- 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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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5749号之二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占诗平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574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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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2 |
(2020)浙0110民初1574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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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57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占诗平 被告- 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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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5749号之一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占诗平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5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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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4 |
3 |
(2020)浙0110民初1497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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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4970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雪莉 张超 被告- 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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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4970号之一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超、刘雪莉诉被告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497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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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4 |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0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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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00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天星 被告- 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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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天星等17人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00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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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5 |
(2020)浙0110民初157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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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57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占诗平 被告- 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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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5749号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占诗平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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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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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49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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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49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雪莉 张超 当事人- 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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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4970号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超、刘雪莉诉被告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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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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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0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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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00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天星 被告- 杭州海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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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天星等17人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20)200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于公告之日起中止审理,公告期满后次日恢复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杭州市江干区广景弄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56135528、56135529。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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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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