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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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子忠、姚子忠于被告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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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执保1325号 | - |
当事人-姚子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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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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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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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辖终256号 | 股权质权纠纷 |
上诉人-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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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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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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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财保12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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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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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恒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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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132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北京展恒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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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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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展恒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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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4民特427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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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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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2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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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03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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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03号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的财产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款648,255,192.8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垫付资金为基数,自垫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1年2月4日的利息为14,501,084.90元,自2021年2月5日起,以648,255,192.8元基数,按同期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的财产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9277.41元;三、确认被告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及计至2021年2月10日止的利息以及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57,69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财产、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62,273.3元,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357,273.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财产、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财产、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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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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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03号管辖裁定书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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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03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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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03号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3民初203之二号民事裁定。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203之二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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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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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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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03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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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03号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03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本院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4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8月20日下午14时40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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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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