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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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雷、朱国清、刘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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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执恢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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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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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博、胡娜、徐仁目、钟光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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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民初16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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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3 |
3 |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沐川县海云乡青山马跃煤矿、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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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执3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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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30 |
4 |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雪梅、范晓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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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执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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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30 |
5 |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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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执恢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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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7-06 |
6 |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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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执恢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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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06 |
7 |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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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民初15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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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15 |
8 |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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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民初16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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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5-26 |
9 |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跃琼、沈霖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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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执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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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5-31 |
10 |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勇兵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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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执保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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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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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123民初763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军、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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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3民初7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军 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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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3民初763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军、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罗军、雷霞共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3461.7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2月23日差欠利息含罚息2532.91元,从2019年2月24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43461.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20625‰计算);判令原告对罗军、雷霞抵押的位于犍为县玉津镇城南滨江路“东方花园”的房产(房产证号:犍房权证2008字第YJ0014162号;国土证号:犍国用(2009)第(一)-27198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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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2 |
(2019)川1111民初831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柯玉成、吴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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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11民初8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 柯玉成 吴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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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柯玉成、吴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11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852,000.00元;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278,000.00元;被告柯玉成、吴小平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应偿还原告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柯玉成、吴小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0.00元,由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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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3 |
(2019)川1123民初360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尚维、徐小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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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3民初3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尚维 徐小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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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3民初360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尚维、徐小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112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尚维、徐小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0月9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9375‰计算(应扣除624.03元),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1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90625‰计算;驳回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57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徐尚维、徐小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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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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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执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当事人-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柯玉成 柯昌君 吴小平 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 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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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本院执行的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1执18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8)川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不再另行公告送达本案的其他执行文书,直至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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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5 |
(2019)川1123民初360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尚维、徐小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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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3民初3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尚维 徐小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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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3民初360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尚维、徐小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共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截止2018年10月9日的利息3769.72元及2018年10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9062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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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6 |
(2018)川1123民初1989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尚维、徐小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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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3民初19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尚维 徐小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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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23民初1989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尚维、徐小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裁定:本案按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川1123民初19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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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7 |
(2018)川1123民初866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梅、范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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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3民初8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雪梅 范晓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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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23民初866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梅、范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雪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7年11月30日的借期利息为1,644.03元,2017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0.09375‰为基准进行计算);二、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雪梅、范晓荣抵押的位于犍为县玉津镇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犍房权证2003字第0001441号,国土证号:犍国用(2004)第(一)-6770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雪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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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8 |
(2018)川1123民初869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兰、曾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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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3民初8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晓兰 曾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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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23民初869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兰、曾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杨晓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2,759.66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28,807.48元,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5‰进行计算);二、判令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建平、杨晓兰抵押的位于犍为县玉津镇漱玉路399号1幢3单元4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犍房权证犍为字第201303120093X号,国土证号:犍国用(2013)第(一)-1277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晓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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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9 |
(2018)川1123民初1989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尚维、徐小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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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3民初19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尚维 徐小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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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23民初1989号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尚维、徐小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徐尚维、徐小宴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10月9日差欠利息3,769.72元,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9062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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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10 |
民事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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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初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柯玉成 柯昌君 吴小平 张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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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民初67号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1民初6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161399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为7572931.81元;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罚息为1834300元;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差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二、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10676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为3976580.68元;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罚息为921442.5元;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差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三、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210676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为4002594.29元;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罚息为921442.5元;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差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四、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107839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为1150270.22元;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罚息为309952.5元;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差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五、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以沙湾区房他证公产字第004707号《房屋他项权证》、乐沙他项(2015)第0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川乐沙工商抵字(2015)第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权在本金2870万元及利息范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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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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