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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泉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东辅路毓才花苑2号楼2层西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郑军与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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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21民初17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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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5-14
    2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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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5执异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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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1-01-21
    3

    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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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25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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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1 2021-04-02
    4

    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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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再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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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26 2021-04-02
    5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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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24民初48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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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3-20 2021-04-02
    6

    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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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申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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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8 2019-11-26
    7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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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5民监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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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9-06-25 2019-12-28
    8

    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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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民申3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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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5-31 2019-11-15
    9

    崔道刚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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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2民初725号 人事争议

    当事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崔道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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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19-04-10 2019-08-06
    10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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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行申36号 行政确认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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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1-30 2020-01-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其他诉讼文书]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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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5执11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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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查封公告(2020)闽0505执11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北侧庄园·阳光名阳1#、2#楼420-422、923、1710住宅、1-39号车位及址在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北侧庄园·金第旺座1-4号、13-17号、21号、33号、60-62号、81-84号车位及B1703号商品房。查封了被执行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中兴街南侧与祥云南路交叉处庄园·骏豪国际1-12号、15号、27-29号、31-35号、38-45号、47-51号、53-55号、59-63号车位。上述财产已由相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审判员:林育群2020年9月24日联系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8办公室联系电话:0595-68111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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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2

    [裁判文书]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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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5执11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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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505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35912,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390号中泉大厦。法定代表人:卢洪江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05335513N,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中街。法定代表人:庄志林被执行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89374060U,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金山街富贵世家1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庄志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黄旭辉审判员欧建平审判员张建华二○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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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3

    [裁判文书]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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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5执11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金山街富贵世家号楼室。法定代表人 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庄志玉本院在执行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庄志林 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号中泉大厦。法定代表人 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 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中街。法定代表人 卢洪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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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8-10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505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35912,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390号中泉大厦。法定代表人:卢洪江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05335513N,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中街。法定代表人:庄志林被执行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89374060U,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金山街富贵世家1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庄志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黄旭辉审判员欧建平审判员张建华二○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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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4

    [裁判文书]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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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5执11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金山街富贵世家号楼室。法定代表人 王惠滨 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庄志玉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 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号中泉大厦。法定代表人 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 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中街。法定代表人 卢洪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庄志林。本院在执行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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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7-09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505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35912,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390号中泉大厦。法定代表人:卢洪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89374060U,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金山街富贵世家1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庄志玉。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05335513N,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中街。法定代表人:庄志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泉州市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黄旭辉审判员罗德棉审判员张建华二○二○年七月九日书记员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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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9
    5

    [裁判文书]陈明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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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民终716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郑忠宝 被上诉人- 陈明山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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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陈明山: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忠宝与被上诉人陈明山、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7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应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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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9
    6

    [裁判文书]郑忠宝、陈明山、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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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05民初8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郑忠宝 被告- 陈明山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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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明山:本院对原告郑忠宝与被告陈明山、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本院(2017)闽050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明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忠宝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忠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原告郑忠宝负担602元,被告陈明山负担2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上诉人郑忠宝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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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0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郑忠宝、陈明山、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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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郑忠宝 被告- 陈明山 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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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明山:本院受理原告郑忠宝与被告陈明山、泉州市中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80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2017-06-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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