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范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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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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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庄甫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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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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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庄甫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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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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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叶万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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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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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叶万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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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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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陈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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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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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叶万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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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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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庄甫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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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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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叶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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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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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庄晋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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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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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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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粤1972民初1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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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16 |
| 2 | (2018)粤1972民初1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叶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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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8 |
| 3 | (2018)粤1972执26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庄甫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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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8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1972执5392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叶永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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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叶永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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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92号叶永新: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永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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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 2 |
(2019)粤1972执5390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曾祥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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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曾祥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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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90号曾祥基: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祥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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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 3 |
(2019)粤1972执5389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范娘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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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范娘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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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89号范娘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6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依法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范娘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范娘顺实施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范娘顺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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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 4 |
(2019)粤1972执538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范娘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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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范娘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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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89号范娘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6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范娘顺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范娘顺须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416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为9204元,计算方式为以34416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除了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承担受理费393元、执行费560.19元,合计为44573.19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强制执行。责令你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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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 5 |
(2019)粤1972执539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曾祥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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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曾祥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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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90号曾祥基: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祥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8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即截止至2019年5月17日你(单位)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2700元,并承担受理费434元、执行费547元,合计43681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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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 6 |
(2019)粤1972执539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叶永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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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叶永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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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92号叶永新: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永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6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即截止至2019年5月1日你(单位)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7058元、利息15047元,并承担受理费434元、执行费688.09元,合计53227.09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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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 7 |
(2018)粤1972执10694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叶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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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叶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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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694号叶万里: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万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叶万里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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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 8 |
(2018)粤1972执1069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叶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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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叶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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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0694号叶万里: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万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即截止至2018年11月4日你(单位)应支付货款15449元及利息8064.38元,并承担受理费333元、执行费257.70元,合计24104.08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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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 9 |
(2018)粤1972民初1824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叶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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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叶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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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24号叶万里: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万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叶万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49元;二、限被告叶万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5,44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7.4%的标准自2015年11月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由被告叶万里负担3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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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 10 |
(2018)粤1972民初1824号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叶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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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叶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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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24号叶万里: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粤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万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824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5,44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9%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2月5日为6,30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7月10日14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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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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