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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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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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307号之一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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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7 |
2 |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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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30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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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09 |
3 |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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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30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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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5-07 |
4 |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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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30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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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4-09 |
5 |
浙江昆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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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民初91号之一 | 质押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昆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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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04 |
6 |
舟山小可能源有限公司与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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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民初10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舟山小可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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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9 | 2020-04-03 |
7 |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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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初909号 | 信用证欺诈纠纷 |
原告-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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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30 00:00:00 | 2019-01-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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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74民初1217号 | 信用证欺诈纠纷 |
原告-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REDIT SUISSE BANCORP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SUISSE CREDIT CAPITAL() LIMITED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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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G57G60中缝 | 2020-01-16 |
2 | (2017)沪01民初909号 | 信用证欺诈纠纷 |
原告-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REDIT SUISSE BANCOAP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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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1 | 2018-03-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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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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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奇尔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鸿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三凌小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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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小磊:本院受理原告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上海鸿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江苏奇尔新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三凌小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625,467.50元;二、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8,226,550.85元(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违约金18,934,076.50元;三、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35,462.50元(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四、原告律师费350,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五、判决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则原告可与被告三协议,以被告三名下房产(包括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龙眠大道588号东方龙湖湾75幢10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丽泽路599号九玺台花园56幢10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128号伯爵山庄07幢12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88号4幢707室、708室、709室、710室、71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丽泽路599号九玺台花园56幢20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丽泽路599号九玺台花园43幢2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保险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毛海波,审判员吴慧琼。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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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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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奇尔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鸿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三凌小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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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小磊:本院受理原告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上海鸿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江苏奇尔新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三凌小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625,467.50元;二、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8,226,550.85元(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违约金18,934,076.50元;三、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35,462.50元(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四、原告律师费350,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五、判决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则原告可与被告三协议,以被告三名下房产(包括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龙眠大道588号东方龙湖湾75幢10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丽泽路599号九玺台花园56幢10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128号伯爵山庄07幢12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88号4幢707室、708室、709室、710室、71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丽泽路599号九玺台花园56幢20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丽泽路599号九玺台花园43幢2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保险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毛海波,审判员吴慧琼。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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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凌小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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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8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奇尔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鸿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三凌小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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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87号凌小磊:本院受理原告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上海鸿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江苏奇尔新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三凌小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625,467.50元;二、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8,226,550.85元(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违约金18,934,076.50元;三、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35,462.50元(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四、原告律师费350,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五、判决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则原告可与被告三协议,以被告三名下房产(包括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龙眠大道588号东方龙湖湾75幢10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丽泽路599号九玺台花园56幢10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128号伯爵山庄07幢12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88号4幢707室、708室、709室、710室、71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丽泽路599号九玺台花园56幢201室的房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丽泽路599号九玺台花园43幢2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六、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保险费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毛海波,审判员吴慧琼。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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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4 |
送达裁判文书——CREDITSUISSEBANCORP,SUISSECREDITCAPITAL(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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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4民初1217号 | 信用证欺诈纠纷 |
原告-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SUISSE CREDIT CAPITAL() LIMITED CREDIT SUISSE BANCORP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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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4民初1217号CREDITSUISSEBANCORP、SUISSECREDITCAPITAL(2009)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CREDITSUISSEBANCORP、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UISSECREDITCAPITAL(2009)LIMITED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沪74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CREDITSUISSEBANCORP、被告SUISSECREDITCAPITAL(2009)LIMITED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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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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