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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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天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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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3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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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8 |
2 |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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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恢4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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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15 |
3 |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忠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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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32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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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8 |
4 |
丁丹、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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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27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丁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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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8 |
5 |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建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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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302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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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15 |
6 |
伍国强、王少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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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27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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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10-16 |
7 |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树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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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30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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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8-23 |
8 |
李琴与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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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民终3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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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7 |
9 |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结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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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173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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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10-15 |
10 |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海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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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8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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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10-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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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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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保306号 | - |
原告-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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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泳、刘建文财产保全一案,因被申请人刘建文(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沙田村民委员会柑仔园一巷17号二楼,身份证号码:441802198505050915)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394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1803执保306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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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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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38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楚华 郭敏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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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敏峰、林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郭敏峰偿还借款本金730000元及其利息28538.33元给原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1年9月2日,本息合共758538.33元);2.判决原告对被告郭敏峰名下座落于清远市新城东三号区连江路盛泰大厦B幢13层F号(粤房地证字第C5652710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林楚华对被告郭敏峰上述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被告郭敏峰、林楚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为被告郭敏峰、林楚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号盛泰大厦B栋13F号)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郭敏峰、林楚华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副本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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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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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保163号 | - |
原告-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少灵 戈水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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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少灵、戈水灵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陈少灵(女,汉族,1994年2月4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锦绣路6号东城汇丰花园21座806号,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02048726)、被申请人戈水灵(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锦绣路6号东城汇丰花园21座806号,身份证号码:44182119910204213X)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18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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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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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33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全乃爱 刘健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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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全乃爱、刘健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全乃爱(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金装镇金装居委会宿舍8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012120070)、刘健美(女,汉族,1978年0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金同花园12幢2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802104444)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2、判决被告全乃爱偿还借款本金537392.21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共为11660.88元,本息合共549053.09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全乃爱名下坐落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0号华府假日酒店公寓3009号(房产证号: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5018135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全乃爱、刘健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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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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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保295号 | - |
原告-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伟强 邓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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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伟强、邓华丽财产保全一案,因被申请人李伟强(男,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留良洞村委会六队30号,身份证号码:441827198606057910)、被申请人邓华丽(女,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留良洞村委会六队30号,身份证号码:440224198811230484)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3586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1803执保295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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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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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保265号 | - |
原告-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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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志斌财产保全一案,因被申请人陈志斌(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社岗村委会榄三村,现住清远市清城区大学西路333号新中美帝景湾花园海景轩五号楼二梯8层03号,身份证号码:441801198911112054)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322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1803执保265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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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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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989号 | - |
原告-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坑支行 被告- 李丽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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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21)粤1803民初989号],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李丽权(女,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竹楼村委会解放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606152820)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李丽权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坑支行与被告李丽权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李丽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计至2021年1月21日利息为12127.38元,从2021年1月22日起利息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坐落于清远市新城东十八号区银泉北路飞来峡移民开发局宿舍五号楼8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粤(2017)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27867号)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1.91元,由被告李丽权负担,此款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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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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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保214号 | - |
原告-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黎丽君 朱卫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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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卫良、黎丽君财产保全一案,因被申请人朱卫良(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向群社区居委会府前路42号康怡花园青怡居301,身份证号码:441827197509298312)、黎丽君(女,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江埗村委会猪头岗村8号,身份证号码:441802198212031120)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230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1803执保214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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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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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执保212号 | - |
原告-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浩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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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浩凡财产保全一案,因被申请人刘浩凡(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华中路右一巷1号701,身份证号码:441802198805286954)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1803执保212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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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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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13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运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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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运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运然(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白湾村委会大兴围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409268714)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被告陈运然与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消费宝”借款合同》;二、被告陈运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74776.3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利息计至2021年3月10日为1778.59元,从2021年3月11日起的利息按《(消费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元、财产保全费785.55元,合计1641.55元,由被告陈运然负担。此款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641.55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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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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