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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渔人码头

    广州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北环路北侧1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2
    • 送达公告 56

    法律诉讼1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物喜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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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158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物喜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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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10-15
    2

    付彩霞、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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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109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付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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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10-15
    3

    付彩霞、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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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109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付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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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10-15
    4

    刘俊才、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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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373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俊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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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8-18
    5

    王赟、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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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373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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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8-18
    6

    刘政洋与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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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74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刘政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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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8-03
    7

    杨敏燕、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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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74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杨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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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10-15
    8

    杨敏燕、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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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747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杨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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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10-15
    9

    唐玲、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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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38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唐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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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8-18
    10

    谢培、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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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32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谢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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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10-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执5379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9 详情
    2 (2021)粤01执5377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9 详情
    3 (2021)粤01执5376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9 详情
    4 (2021)粤01执5375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9 详情
    5 (2021)粤01执5373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9 详情
    6 (2021)粤01执5371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9 详情
    7 (2021)粤01执5369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9 详情
    8 (2021)粤01执5367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9 详情
    9 (2021)粤01执5362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9 详情
    10 (2021)粤01执5384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8-09 详情

    送达公告5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22791号广州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黄芝薇企业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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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22791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广州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何晓炜 何利耀 黄芝薇 何利武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林文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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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2791号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黄芝薇: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黄芝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373312021-09-0116:44:07:0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21)粤0106民初22791号广州市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黄芝薇企业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晓炜、林文燕、黄芝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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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2

    (2021)粤0113民初6342号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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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634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邹节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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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6342号邹节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广州·渔人码头LOHAS54乐活54组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MB2016070)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2300.47元。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2248.14元(自拖欠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4、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15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540357792021-08-3117:16:06:11(2021)粤0113民初6342号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被告,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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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3

    (2021)粤0113民初7653号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诗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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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76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诗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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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653号:广州凯诗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诗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1)粤0113民初765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21元,由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540229202021-08-1817:23:43:0(2021)粤0113民初7653号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诗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送达,公告,管理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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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4

    (2021)粤0113民初10093号原告方子君诉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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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100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方子君 被告-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何利武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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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0093号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子君诉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回购款项,包含剩余租金收益权转让款1500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租金收益,至2021年3月31日回购款项合计为19808.33元。2.责令被告支付逾期回购的滞纳金,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支付回购款项之日,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合计为10577.65元。3.责令被告支付赔偿金4000元;4.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540114492021-08-0518:31:39:686(2021)粤0113民初10093号原告方子君诉被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利武、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支付,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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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5

    (2021)粤0113民初7653号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诗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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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76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诗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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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653号广州凯诗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诗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举证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渔人码头·多彩小镇LOFT54商墅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MB2018148)于2020年9月22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9158.5元、综合服务费35213.5元及水电费59970元;3.没收被告向原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43116元、综合服务费保证金8610元及水电周转金1000元作为违约金;4.被告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税务注销手续;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请总金额:1770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539837942021-07-0617:38:26:346(2021)粤0113民初7653号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诗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原告,诉讼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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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6

    (2021)粤0113民初7654号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原玺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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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76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原玺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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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654号广州原玺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原玺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举证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渔人码头·多彩小镇LOFT54商墅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MB2018138)于2020年4月26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3126元、综合服务费11419元及水电费1757元;3.没收被告向原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70896元、综合服务费保证金8850元及水电周转金1000元作为违约金;4.被告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税务注销手续;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请总金额:1670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4时00分在本院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539837992021-07-0617:38:28:271(2021)粤0113民初7654号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原玺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原告,诉讼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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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7

    申请执行人韦玉玲、劳欣与广州利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东中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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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218、2219号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中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利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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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218、2219号广州利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东中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韦玉玲、劳欣与你们单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218、2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2020)穗仲案字第5513、551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韦玉玲支付款项620524.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605.00元(暂计)。●向申请执行人劳欣支付款项416722.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615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053账号:3020072703705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韦玉玲申请执行你们单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你们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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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8

    (2021)粤0113民初8142号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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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81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阳光大自然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广州大自得然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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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8142号广州大自得然酒店有限公司、哈尔滨阳光大自然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广州渔人码头项目场所租赁合同》、《广州渔人码头项目场所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广州渔人码头项目场所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广州渔人码头项目场所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渔人码头租赁补充协议之三》及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书》(文件号:客协字[2018]006号)。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756139元。3、判决没收被告一向原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344000元及水电周转金300000元作为违约金。4、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539423612021-05-2720:02:18:326(2021)粤0113民初8142号原告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原告,送达,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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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9

    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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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8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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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893号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何利武: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7893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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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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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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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8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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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894号何利武: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7894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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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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